秦皇岛仁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滦州凤凰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223民初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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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3民初1730号案件名称
秦皇岛仁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滦州凤凰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秦皇岛仁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滦州凤凰娱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223民初1730号原告:秦皇岛仁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187号601号。法定代表人:王淑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冉,河北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华,男,职工。被告:滦州凤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滦州古城清风湾13幢。法定代表人:李艳,经理、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宝忠,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皇岛仁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晟公司)与被告滦州凤凰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冉、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华、被告凤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宝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仁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决算款788149.9元及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4月18日的滞纳金9458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9日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以上共计797608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7日,原告作为承包方、被告作为发包方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对凤凰公司(K歌之王)的装饰工程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包括:工程概况、原被告的工作内容、工期工程价款及结算、违约责任和质量保修等。双方对工程款付款方式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合同总价(400万)的30%。2019年6月10日前支付至预算总价(506万)的80%。同年9月18日前支付至预算总价的85%同年11月18日前支付至预算总价的90%。2020年2月18日前支付至预算总价的95%。另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2年)满后15个工作日付清。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超过七个工作日,应向原告按应付款的日万分之二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法律法规、地方政府部门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遂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凤凰公司辩称,1、被告现在不欠原告工程款,被告至原告起诉前已经支付给原告380万元,按照被告方申请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结论该工程的造价为3518208.65元,被告方已经超额支付了工程款。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原告方在明知按照法律规定的鉴定结论所证实的工程款造价仅为351万的情况下仍执意诉讼并无变更诉请,是属于恶意诉讼的行为,乃至于涉嫌虚假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7日,发包方凤凰公司(甲方)与承包方(乙方)仁晟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凤凰公司(K歌之王),工程地点:滦州古城清风湾13号(总建筑面积2400m),施工范围:根据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图纸,以报价清单中所包含的装饰内容、机电部分为准;分电箱、配电柜、布管穿线及灯具安装(不包含定制型灯具)、给排水系统施工、洁具安装。本合同不含消防、排烟、空调、新风、厨房设备、消防门、洁具、机柜等;工期:开工日期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7月15日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内容为一至三层,四至六层完工时间另签补充协议);工程质量:合格;工程价款:1-6层室内甚而装修暂估价格:4000000元,大写:肆佰万元整(2019年5月31日前甲方须提供全套图纸,图纸完善后双方应于3019年5月10日前确认预算报价,根据预算报价另签补充协议结算为准);甲方指派申汉清为甲方驻工地项目经理,负责装修施工及合同履行,项目经理签字认可视为甲方认可,对工程质量、技术、进度、隐蔽验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办理变更、签证、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所有工程经过签证,按甲方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规定签字确认后生效。甲方驻工地代表在乙方开始施工前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对于乙方施工工程进行分阶段验收及收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工序施工。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本工程乙方按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施工图纸和报价清单内的工程内容施工,预结算方式根据清单工程质量计价“费用计算规则”执行,工程类别划分:土建、装饰、安装工程、包含机电预埋管线敷设灯具安装、给排水管道敷设洁具五金安装,工程总价款最终按实结算。结算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报送完整的竣工图纸,工程签证等全部结算资料。甲方组织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审核,就以乙方报送的资料作为最终决算依据,视为甲方默认乙方报送的决算金额为最终决算金额并按此执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2019年6月10日前交付至预算总价的65%,届时根据工程最终预算多退少补。2019年7月10日支付至预算总价的80%,2019年9月18日前付至总决算总价的85%,2019年11月18日前付至决算总价的90%,2020年2月18日前付至决算总价的95%,另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除预付款外,后续付款以预算总价为甚而拨款,拨款以工程进度为准);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本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采购(部分甲代、待双方协商),主要材料需要甲方签字确认。甲方指派李森为材料签收员,孙余久为购员,届时所有材料必须经项目经理申汉清确认方可使用(乙方主要材料需附报价单、材质单及用量单,辅料只需进场时甲方对材料质量进行验收签字确认)。奖励及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拨付工程款超过7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停止施工,每迟延一天,除按应付款的日万之二支付滞纳金外,工期相应顺延,延迟付款超过15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索赔权利。质量保修: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双方所签订合同除上述约定外还有其他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为被告装修,装修完毕后双方因装修工程的工程结算产生分歧。原告主张工程验收后已按约定将工程结算材料交付被告,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至原告起诉前,被告已付给原告装修工程款共计380万元。本院审理过程中,经被告申请,原告同意,本院委托,鉴定人河北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装修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过程中经协商,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按原告金额为5131854.2元版报价中的各项目的项目特征及工程数量进行鉴定,鉴定人于2021年8月份出具了河北建友(鉴)字第【2021】007号滦州凤凰娱乐有限公司(K歌之王)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滦州凤凰娱乐有限公司(K歌之王)的装修工程价款:选择性意见1:材料价格按2019年7月唐山工程造价信息、询价计算的造价:3518208.65元;选择性意见2:材料价格按原告提交的新产品确认单计算的造价:3992265.12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并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本案由于装修工程装修完毕后双方就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原告主张将工程结算材料交付被告后,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就以原告报送的资料作为最终决算依据,视为甲方默认乙方报送的决算金额为最终决算金额并按此执行。原告提供的将结算资料已实际交付被告的证据并不充分,且被告否认接收了工程结算资料,并否认了申汉清具有接收结算资料的职权,故本院不予认定。在合同对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经本案被告申请,原告同意,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装修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选择性鉴定意见1:材料价格按2019年7月唐山工程造价信息、询价计算的造价,选择性意见2:材料价格按原告提交的新产品确认单计算的造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依据上述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且又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以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本案鉴定机构作出选择性鉴定意见1为按2019年7月唐山工程造价信息、询价计算的造价,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因此,本案双方争议的工程款价款应以选择性鉴定意见1为准。原告主张双方约定比照秦皇岛凤凰娱乐的合同上浮20%的利润进行结算并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所给付的工程款380万元已超出该工程造价,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皇岛仁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76元,减半收取计5888元,由原告秦皇岛仁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尚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凯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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