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佐龙、马由素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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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632号案件名称
汪佐龙、马由素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汪佐龙;马由素夫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632号原告:汪佐龙,男,东乡族,生于1967年05月08日,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马由素夫,男,东乡族,生于1986年11月07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原告汪佐龙与被告马由素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佐龙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牛肉货款1329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至2017年分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带骨牛肉,货款商定每次到货后付款,但合作几次后,被告一直以周转困难为由先让供货,至今欠款132920元,原告多次打电话索要款项未果,现在电话都不接,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诉至贵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公平公正。请求贵院判如所请。被告马由素夫辩称:原告所述欠款属实。由于他的账务还未收回,立即给付有困难,要求宽限些时日,半年内一定还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由素夫于2022年3月31日之前一次性清偿欠原告汪佐龙的牛肉货款132920元。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各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1479元,由被告马由素夫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马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毛娟娟书 记 员 马海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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