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飞、赵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22民初2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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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2939号案件名称
王鹏飞、赵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鹏飞;赵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22民初2939号 原告:赵晶,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蓝田县。被告:王鹏飞,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原告赵晶与被告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鹏飞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被告王鹏飞未答辩。原告赵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9000元,约定2020年12月1日前还清,后被告一直未偿还上述借款。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与原告手机信息核对无误,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依法予以认定。被告王鹏飞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9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元,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未依约偿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赵晶请求被告王鹏飞偿还借款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鹏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晶偿还借款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鹏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贤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 全 栋 书 记 员 岳晨曦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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