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爱英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4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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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4696号案件名称
冯爱英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冯爱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4696号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齐小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金明,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爱英,女,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冯爱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爱英给付人民币104095.67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冯爱英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冯爱英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账户内余额不足;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冯爱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04095.67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诉讼费1461元未到位。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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