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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望、李正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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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113号
  • 案件名称

    唐海望、李正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唐海望;李正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113号申请执行人唐海望,女,1980年7月9月,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李正华,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海望与被执行人李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海望与被执行人李正华于2021年9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根据(2021)湘0121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21年9月7日止被执行人李正华尚欠申请执行人唐海望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41%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10月9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该款由被执行人李正华从2021年10月起每月偿还1360元(每月20日前支付),直至还清为止。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唐海望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请求撤回对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海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21执4113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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