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7民初13780号之一原告: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温岭市。法定代表人:施素云,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雯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弘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存云,总经理。被告:上海弘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程立胜,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祖,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学军,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夏行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仲兴,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豪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名:上海豪鹰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文钟,执行董事。原告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弘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弘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职权追加上海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上海豪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11,1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6,175元,由原告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杨惠星审 判 员 方美玲人民陪审员 蒋秋云法官 助理 张树腾书 记 员 张树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