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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龙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亚东等李梅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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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民终1209号
  • 案件名称

    阿克苏龙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亚东等李梅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阿克苏龙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亚东;李梅玉
  • 案件缘由

    物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龙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南城街道古勒阿瓦提社区交通路25号金土地汽车城二期11号商铺(展厅)。    法定代表人:王成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作轩,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东,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梅玉,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胥伟,新疆恒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克苏龙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亚东、李梅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0)新2901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发生变化,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0)新2901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阿克苏龙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倪倩审判员    哈里旦·买买提审判员    周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靖翔书记员    刘素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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