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华宇布行、蒋松琼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9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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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945号之一案件名称
株洲市芦淞区华宇布行、蒋松琼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株洲市芦淞区华宇布行;蒋松琼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9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华宇布行,经营场所:株洲市芦淞区。经营者:胡育华,女,汉族,1966年4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蒋松琼,女,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本院立案执行株洲市芦淞区华宇布行与蒋松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19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刘 寿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执行员 朱光明书记员 占珍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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