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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华宇布行、蒋松琼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9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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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9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株洲市芦淞区华宇布行、蒋松琼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株洲市芦淞区华宇布行;蒋松琼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9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华宇布行,经营场所:株洲市芦淞区。经营者:胡育华,女,汉族,1966年4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蒋松琼,女,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本院立案执行株洲市芦淞区华宇布行与蒋松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19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刘 寿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执行员 朱光明书记员 占珍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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