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敬师与烟台信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3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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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3037号案件名称
曹敬师与烟台信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曹敬师;烟台信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3037号申请执行人曹敬师,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住威海市文登区。被执行人烟台信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曹敬师与被执行人烟台信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据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临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9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对本院(2021)鲁1002执1640号执行案件中已执行被执行人的案款*元按比例进行了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款*元。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款,因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申请撤销本案本次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002执30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陶 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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