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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禄、焦永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恢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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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恢432号
  • 案件名称

    陈禄、焦永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陈禄;焦永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恢432号申请执行人:陈禄,男,1940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焦永安,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陈禄与被执行人焦永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甘0423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焦永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禄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8元,保全费1104元,由被告焦永安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423执恢432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吉审判员  曾敏玲审判员  张福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育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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