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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龚海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2民初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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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民初184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龚海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龚海波;益阳市玖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2民初18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西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73554956R。负责人:何运松,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谋,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龚海波,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益阳市玖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大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54183K。法定代表人:冷双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诉被告龚海波、益阳市玖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因被告龚海波已将欠款本息全部偿还,并已承担本案诉讼费,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撤回对被告龚海波、益阳市玖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龚海波负担。审判员  罗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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