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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01执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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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302号
  • 案件名称

    张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01执302号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65年07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碌曲县。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关于张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甘300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我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04月30日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缴纳罚金2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告知被执行人张某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张某慑于法律威严于2021年08月31日委托李某缴纳罚金10000元,剩余罚金再无能力履行,经我院“四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张某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云审判员 才让当智审判员 仁青才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尕藏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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