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与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24执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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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701号案件名称
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与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24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安圣路。法定代表人:刘红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翔安大街46-9号。法定代表人:朱庆辉。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与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24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货款4351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3元,由被告承担。因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于2021年0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大数据办案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明:一、被执行人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无存款(部分存款已被多案多家法院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部分账户)、证券、保险。二、委托被执行人登记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本院自2021年03月31日至2021年09月07日分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于2021年07月1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行为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于2021年09月05日已对申请执行人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不申请悬赏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435100元及利息、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1498元;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标的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斌审判员 刘超审判员 贺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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