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世武、王恒铎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293号之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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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2293号之三十二案件名称
曹世武、王恒铎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曹世武;王恒铎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2293号之三十二申请执行人:曹世武,男性,1974年05月07出生,汉族,住辽阳县。被执行人:王恒铎,男性,1970年12月09出生,汉族,住辽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对曹世武申请执行王恒铎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恒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67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荆福贵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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