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凤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6民初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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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6民初510号案件名称
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凤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凤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6民初510号原告: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城花小区B区8、9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刘和义,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滨,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金凤琴,女,36岁,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原告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凤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隋巍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关彤旭书 记 员 刘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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