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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赵明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执3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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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执370-1号
  • 案件名称

    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赵明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赵明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执370-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1536号A1栋1层4号。法定代表人:周杰,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智慧,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明明,男,199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南召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一、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赵明明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7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赵明明银行账户有存款846.95元,已扣划支付给申请人;无车辆、证券、保险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三、2021年7月29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南阳市新野县公积金中心和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明明名下有公积金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9月7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南阳市南召县进行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询问也不需要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618.1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846.95元,尚余2771.1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明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进军审判员  宋池涛审判员  薛庆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屠晨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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