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成、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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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806号案件名称
宋志成、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宋志成;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806号原告:宋志成,男,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法定代表人:彭洪艳,总经理。原告宋志成与被告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宋志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志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宋志成已预付,由宋志成负担。审判员 庞学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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