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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仕如、郭永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4民初2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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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34民初2755号
  • 案件名称

    郭仕如、郭永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郭仕如;郭永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4民初2755号原告:郭仕如,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魏县。被告:郭永丰,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魏县。郭仕如与郭永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郭仕如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仕如撤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郭仕如负担。审判员  马光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寒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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