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铭阳与吉林市德胜路浴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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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4121号案件名称
孙铭阳与吉林市德胜路浴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孙铭阳;吉林市德胜路浴池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121号原告:孙铭阳,男,1976年2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德胜路浴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山街西安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华丽梅,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铭阳与被告吉林市德胜路浴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铭阳以与被告吉林市德胜路浴池有限责任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吉林市德胜路浴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铭阳申请撤回对吉林市德胜路浴池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撤诉确系自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铭阳撤回对吉林市德胜路浴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595.00元,由原告孙铭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吕洋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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