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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春彪、沈振芳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0民初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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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30民初1009号
  • 案件名称

    邢春彪、沈振芳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邢春彪;沈振芳;周冰辉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0民初1009号原告:邢春彪,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邱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振芳,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成安县。委托代理人:左天增,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冰辉,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成安县。委托代理人:左天增,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邢春彪与被告沈振芳、周冰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春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春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4.41元,减半收取767.20元,由原告邢春彪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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