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瑞祥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5执20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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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5执2066号之一案件名称
淄博瑞祥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淄博瑞祥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王绍忠;王金堂;黄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5执20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瑞祥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许屯村118号。法定代表人:崔志远,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天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南吕固乡东召里村东。法定代表人:黄坤,经理。被执行人王绍忠,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王金堂,男,194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黄坤,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本案在淄博瑞祥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邯郸市天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王绍忠、王金堂、黄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5执20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哲审 判 员 边洪镇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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