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秀莲运丰农资经销处与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5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584号案件名称
洮南市秀莲运丰农资经销处与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洮南市秀莲运丰农资经销处;韩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584号原告:洮南市秀莲运丰农资经销处 经营者:于秀莲,女,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洮南市客运站东150米路北。 被告:韩勇,男,1988年3月5日生,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 洮南市秀莲运丰农资经销处与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洮南市秀莲运丰农资经销处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洮南市秀莲运丰农资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俊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楠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杨杨、张晶娟等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2民初2145号 下一篇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朱国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