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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云、施胜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2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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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2577号
  • 案件名称

    朱少云、施胜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朱少云;施胜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2577号申请人执行人朱少云,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执行人施胜勇,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少云与被执行人施胜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2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施胜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后的义务,申请人朱少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双方就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作出(2019)黔0522执19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相关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故朱少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施胜勇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2、通过到施胜勇户口所在的村委调查,证明其在此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到黔西自然资源局查询,施胜勇无不动产及房产登记;3、经网络查控系统查出施胜勇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一、号牌号码为贵A×××××的解放牌车辆;车辆类型:H39;车辆识别代码:B02389;注册登记机关:贵A。本院查封时查明该车辆已过户,无法查封4、网络查控系统、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施胜勇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及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账户上共有资金1600余元,本院依法强制扣划160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5、向被执行人施胜勇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不能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王 进审判员  张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宣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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