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建会、吴建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430号之九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430号之九
  • 案件名称

    王建会、吴建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建会;吴建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430号之九申请执行人:王建会,男。被执行人:吴建平,男。本院在执行王建会与吴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建平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建平的1277.8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欣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