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思友、陈中华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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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820号案件名称
韦思友、陈中华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韦思友;陈中华;周太华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820号申请执行人:韦思友,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陈中华,男,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周太华,女,1965年10月0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韦思友与陈中华、周太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21民初25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陈中华、周太华应退还韦思友投资款80000元。因陈中华、周太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韦思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韦思友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陈中华、周太华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820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 伽书 记 员 崔忠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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