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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思友、陈中华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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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820号
  • 案件名称

    韦思友、陈中华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韦思友;陈中华;周太华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820号申请执行人:韦思友,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陈中华,男,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周太华,女,1965年10月0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韦思友与陈中华、周太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21民初25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陈中华、周太华应退还韦思友投资款80000元。因陈中华、周太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韦思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韦思友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陈中华、周太华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820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 伽书 记 员  崔忠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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