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芳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黔0281刑初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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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刑初524号案件名称
刘芳芳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芳芳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281刑初52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芳芳,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州市。2021年6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XX市XX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1]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芳芳犯危险驾驶罪,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贵州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克云、张楚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06月13凌晨,被告人刘芳芳酒后驾驶贵A×××××号小型轿车沿贵州省盘州市双凤镇交通路从自来水公司方向往晶鑫酒店方向行驶,04时45分行驶至交通路800米路段时将该车停在路边,13日8时许被民警查获,11时28分,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2mg/100ml,民警于当日11时51分对刘芳芳提取血样送检,刘芳芳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8.4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芳芳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刘芳芳的供述,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芳芳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芳芳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芳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刘芳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刘芳芳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刘芳芳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芳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支兰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 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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