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9民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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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民终1408号案件名称
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分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9民终1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沙河镇春风路以北健康路以西五团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席新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托乎拉路原乡镇建筑公司家属院1-2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东,新疆姑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温泉路城管大队。 负责人:郭思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分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上诉人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嘉房地产公司)因与原审被告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2020)新2926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日进行调查,充分询问和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未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2020)新2926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瑞嘉房地产公司、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共同支付2#、3#工程款17,685,869.65元;2、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2020)新2926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瑞嘉房地产公司、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共同支付5#、6#、7#工程款700,000元;3、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2020)新2926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瑞嘉房地产公司、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共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348,030元;4、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2020)新2926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第六、七、八项,改判驳回瑞嘉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涉案2#、3#工程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仅是施工合同在相关部门予以备案,该备案合同内容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即《拜城县顺康利达新家园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一致,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2#、3#工程款应为17,685,869.65元(固定价款24,468,100元+鉴定增加项614,765.26元-鉴定未完成项1,073,995.61元-已付款6,323,000元),一审判决不仅促成了瑞嘉房地产公司减少工程款,亦未支持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主张的2#、3#工程款利息,判决严重不公正。5#、6#、7#拖欠工程款事实清楚,一审法院依据瑞嘉房地产公司提出鉴定的5#、6#、7#一层悬挑阳台底部保温未完工为由扣除了10,991.24元,无任何事实依据。5#、6#、7#拖欠工程700,000元,利息应为360,150元,2#、3#工程款利息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按照双方约定以拖欠工程款17,685,869.65元为基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主张利息有事实依据,瑞嘉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的利息为2,987,880元,以上利息合计3,348,030元。一审法院按照备案合同竣工时间认定松鹤建设工程公司逾期交工存在违约行为无事实依据,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非法院审理范围,一审判决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开具发票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瑞嘉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2020)新2926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瑞嘉房地产公司向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8,228,621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计算工程款错误,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所施工的2、3号楼未完工项目金额为950,415.19元,变更减项金额为134,571.7元,折抵后为1,084,986.86元,一审判决计算为1,073,995.61元。关于2、3号楼基坑降水及边坡支护应由谁施工的问题,一审判决认为不应由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施工,不应从工程款中扣除错误。瑞嘉房地产公司与松鹤建设工程公司2015年8月1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是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2、3号楼基坑降水及边坡支护也在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范围之内,也是土建工程必要的施工措施和施工工序,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书》中明确说明未计入,该《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书》是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为诉讼单方制作的,没有瑞嘉房地产公司的签字确认。关于拜城县顺康利达新家园二期建设项目(2、3号楼)电费问题,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施工所用的电费全部是瑞嘉房地产公司缴纳的,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是自己缴纳的,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施工所需的电费包含在工程价款当中,也应从工程款中扣减。瑞嘉房地产公司与松鹤建设工程公司2015年8月1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是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该工程施工图纸中包含消防工程、电梯、外墙干挂大理石、外墙漆、楼梯踏步砖、真石漆等,经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该漏项部分价款为3,121,854.72元,此部分价款也应从工程款中扣减。瑞嘉房地产公司申请增加鉴定的部分:一、2#、3#楼负一层、一层及二层普通房间水泥砂浆地面。二、2#、3#楼负一层、一层及二层普通房间墙面乳胶漆。三、2#、3#楼负一层、一层及二层普通房间水泥砂浆踢脚。四、3#楼二层卫生间墙砖、地砖及吊顶。五、2#、3#楼地下室入口钢雨棚挡墙处干挂大理石。六、2#、3#楼单元可视系统,施工单位安装普通对讲系统,上述6项工程项目均在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范围之内,松鹤建设工程公司进行施工,经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工程款为601,658.36元,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2#、3#楼的彩钢塑钢窗户、断桥铝合金窗户、断桥商业门经实际施工人苟某某签字确认由瑞嘉房地产公司以房屋抵账的方式结算,门窗款是瑞嘉房地产公司以房屋抵账的方式给门窗制作人支付的,这部分款项也未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计算工程款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与瑞嘉房地产公司互为答辩理由与其上诉理由一致。 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分公司述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瑞嘉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驳回松鹤建设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 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瑞嘉房地产公司、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9,659,527.15元;2、判令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分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4,219,764元(计算至2020年7月18日),2020年7月19日之后利息随工程款结清。 瑞嘉房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60,450.1元;2、判令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支付顺康利达新家园2#、3#楼土建部分施工的电费155,810.6元;3、判令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开具5,273,000元增值税发票;4、判令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交付顺康利达新家园2#、3#楼的工程技术资料。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8月4日,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与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签订框架协议书。由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垫资承建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位于拜城县胜利路以北投资建设的顺康利达新家园项目1栋多层和5栋高层商住楼约52000平方米,工程造价为固定价格。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将相关工程资料备案交由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后,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从共管账户中将剩余工程款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7%,余3%作为质保金。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承建完工一期工程5#、6#、7#楼后,经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与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结算,剩余2,60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承诺于2015年10月底一次性付清。至2016年10月25日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已支付了5#、6#、7#楼工程款1,900,000元,尚欠工程款700,000元未支付。2015年8月10日,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与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签订《拜城县顺康利达新家园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1.由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垫资承建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顺康利达新家园二期建设项目2#、3#住宅楼,建筑面积16701.79平方米。2.工程决算以双方协商的总价24,468,100元,固定总价,该项目建筑造价组成:固定总价+设计变更+甲方经济签证。3.2#、3#住宅楼,经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决定:(1)消防全部甩项不含在总价内;(2)一层、二层商业部分门窗为断桥隔热铝合金门窗,三至十层为65系列彩塑单框双玻塑钢窗,玻璃为4+4.住户进户门为盼盼牌防盗门;商铺、住宅部分室内装饰均按毛墙、毛地、天棚毛面计入;楼梯间及电梯前室按原设计计入。(3)外墙干挂花岗岩装饰面暂不计入,价格待定;三至十层外墙装饰暂不计入,价格待定。(4)卫生间及厨房轻质隔断不计入。4.商品混凝土按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指定厂家采购,乙方付款。5.本工程最终结算以补充协议为准。6.本工程决算依据是以施工图核算工程总量加澄清函。7.澄清函做为本补充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支持文件。8.双方应建立共管账户,共管账户有钱时先支付20%备料款,没有钱时暂由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垫资,每月有钱时按工程进度提出申请,监理和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确认后支付7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相关工程资料备案交由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后,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从共管账户中将剩余工程款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7%,余3%作为质保金,甲方付款时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必须提供工程发票。若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不将该房屋的销售款汇入共管账户或有款不首先支付工程进度款,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有权停工并要求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支付垫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同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总价的10%的违约。若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不支付工程款,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有权要求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应支付拖欠工程款部分双倍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同时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对承建的该工程可行使留置权,并对造成的房屋处理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或将建成的该房产按售价的90%用作偿还所欠的工程款。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在无不可抗力因素情况下,造成该工程工期延误或者质量问题,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应支付被告工程造价总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被告相应损失。2015年8月14日,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与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分公司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拜城公司顺康利达新家园二期建设项目(2#、3#楼)交由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承建,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8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04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程质量符合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20,150,041.56元。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并对工程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本合同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分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拜城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瑞嘉房地产公司向拜城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拜城县顺康利达新家园二期建设项目(2#、3#楼)采用直接发包方式。拜城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编号:非国投【2015】6-107阿克苏地区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通知书,同意瑞嘉房地产公司将拜城县顺康利达新家园二期建设项目(2#、3#楼)采用直接发包方式。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备案。2015年11月14日,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开工建设,2018年9月18日,拜城县顺康利达新家园二期建设项目(2#、3#楼)通过竣工验收。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323,000元。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未向瑞嘉房地产公司交付2#、3#楼工程技术资料,未向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开具5,273,000元增值税发票。2021年3月4日,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诚成造价鉴定[2021]34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1.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合同外增加的工程款为:614,765.26元。2.5#、6#、7#楼维修返工项目金额为:18,541.41元。3.2#、3#楼未完工项目金额为:950,415.19元。4.变更减项金额为:134,571.7元。5.2#、3#楼基坑降水及边坡支护金额为:614,540元。另查明,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依申请,保全了瑞嘉房地产公司、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价值23,879,291.15元财产。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为此支付申请保全费5000元,支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35,818.94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哪份合同应作为双方之间的结算依据;2.瑞嘉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一、关于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哪份合同应作为双方之间结算依据的问题。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与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就同一工程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与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通过协商于2010年8月4日签订框架协议,于2015年8月10日签订《拜城县顺康利达新家园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后,经协商于2015年8月14日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拜城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一审法院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拜城县顺康利达新家园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后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的价款进行了重新约定,是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应以变更后的工程价款作为结算依据。松鹤建设工程公司诉称,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提出为了办手续,规避城市配套费才在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将工程价款调低。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明知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为规避城市配套费将工程价款调低规避法律还配合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签订合同,不利后果应由松鹤建设工程公司自行承担。松鹤建设工程公司诉称,已将《报审结算总价书》通过邮政快递于2020年4月20日向瑞嘉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刚送达。瑞嘉房地产公司辩称并未收到《报审结算总价书》并对报审结算总价书不认可。邮政快递送达回执单显示由他人代收,具体由谁代收从现有证据并不能推定出瑞嘉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刚已收到《报审结算总价书》。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鉴定,经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了诚成造价鉴定[2021]34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将异议书送达给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双方当事人异议予以答复,双方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出庭,一审法院对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诚成造价鉴定[2021]34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关于2#、3#楼基坑降水及边坡支护应由谁施工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书》中明确说明未计入,2#、3#楼基坑降水及边坡支护工程由谁施工瑞嘉房地产公司、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交其将工程承包给他人施工的证据,不应由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施工,不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关于2#、3#、5#、6#、7#楼工程款欠付数额问题。2#、3#楼为双方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20,150,041.56元。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应支付松鹤建设工程公司2#3#楼的工程款为:13,367,811.21元(20,150,041.56元+614,765.26元-1,073,995.61元-6,323,000元)。5#、6#、7#楼的工程款欠付数额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尚欠松鹤建设工程公司700,000元未支付,一审法院予以确认。5#、6#、7#楼一层悬挑阳台底部保温属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施工范围,该项目没有完工,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应支付松鹤建设工程公司5#、6#、7#楼的工程款为689,008.76元(700,000元-10,991.24元)。关于5#、6#、7#楼散水塌陷、7#楼门厅塌陷、5#、6#、7#楼花坛瓷砖脱落的维修、返工问题。5#、6#、7#已过质保期,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亦未提交在保修期内已通知松鹤建设工程公司进行维修、返工,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拒绝维修、返工的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对瑞嘉房地产公司、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该项辩称不予采纳。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瑞嘉房地产公司、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应将相关工程资料备案交付给瑞嘉房地产公司、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瑞嘉房地产公司、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支付工程款。庭审中松鹤建设工程公司认可工程资料未交付给瑞嘉房地产公司、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于松鹤建设工程公司要求瑞嘉房地产公司、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支付2#、3#楼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5#、6#、7#楼工程款经双方当事人结算后,承诺于2015年10月底一次性支付完毕,到期未支付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给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瑞嘉房地产公司、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应承担5#、6#、7#楼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为:156,548.53元【689,008.76元×4.75%÷360×1722天(2015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计息,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计息,一审法院对松鹤建设工程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为诉前财产保全支出的申请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的规定,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在诉讼中支出的诉讼保全申请费及诉讼保全保险费系合理费用,应属于松鹤建设工程公司的损失,故对松鹤建设工程公司要求被告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35,818.9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是由瑞嘉房地产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在拜城县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由瑞嘉房地产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瑞嘉房地产公司承担。故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对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享有的债权,也可要求瑞嘉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应清偿责任。瑞嘉房地产公司、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应共同向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支付2#、3#楼工程款13,367,811.21元;支付5#、6#、7#楼工程款689,008.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6,548.53元;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35,818.94元。二、关于瑞嘉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的问题。2015年11月14日,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开工建设,应于2016年11月30日竣工并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显示拜城县顺康利达新家园二期建设项目(2#、3#楼)2018年9月18日通过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瑞嘉房地产公司反诉主张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工期延误,应承担60,450.1元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予以支持。关于拜城县顺康利达新家园二期建设项目(2#、3#楼)土建部分施工的电费问题。瑞嘉房地产公司提交的施工单位电表计量的照片无法确定该电费由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所使用产生的电费,亦未提交替松鹤建设工程公司缴纳过电费的票据。一审法院对瑞嘉房地产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开具5,273,000元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是发包方的合同权利。松鹤建设工程公司认可没有给瑞嘉房地产公司开具5,273,000元增值税发票。瑞嘉房地产公司要求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工程款发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交付拜城县顺康利达新家园二期建设项目2#、3#楼的工程技术资料的问题。交付工程技术资料为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理应向瑞嘉房地产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工程技术资料。一审法院认为瑞嘉房地产公司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判决:一、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分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3#楼工程款13,367,811.21元;二、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分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6#、7#楼工程款689,008.76元;三、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分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6#、7#楼逾期付款利息156,548.53元【689,008.76元×4.75%÷360×1722天(2015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2020年7月19日之后的利息随工程款结清;四、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分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35,818.94元;五、驳回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六、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0,450.1元;七、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5,273,000元工程款发票;八、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拜城县顺康利达新家园二期建设项目2#、3#楼的工程技术资料。九、驳回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瑞嘉房地产公司提交施工电费票据,予以证明涉案工程在施工期间瑞嘉房地产公司预支电费199,900元,该费用应当折抵工程款。经质证,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对票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观点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该电费用于施工工程。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认定。瑞嘉房地产公司提交苟国双与瑞嘉房地产公司达成的钢窗抵账协议,予以证明钢窗款600,000元应折抵工程款。经质证,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对钢窗抵账协议不予认可,认为该抵账协议与涉案工程款无任何关联。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认定。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对涉案部分工程量申请鉴定,松鹤建设工程公司申请对合同外增加的十一个项目(详见鉴定项目清单)的工程量申请鉴定,瑞嘉房地产公司申请对维修返工项目、花坛瓷砖脱落、5#楼地下室渗水及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未施工完成的项目申请鉴定。2021年3月4日,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诚成造价鉴定[2021]34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1、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合同外增加的工程款为:614,765.26元。2、5#、6#、7#楼维修返工项目金额为:18,541.41元。3、2#、3#楼未完工项目金额为:950,415.19元。4、变更减项金额为:134,571.7元。5、2#、3#楼基坑降水及边坡支护金额为:614,540元。涉案工程不属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施工范围:2#、3#楼的外墙干挂大理石、外墙真石漆、消防工程、电梯、自动扶梯,合计金额为:3,121,854.72元。2#、3#楼负一层、一层及二层普通房间水泥砂浆地面、普通房间墙面乳胶漆、水泥砂浆踢脚、3#楼二层卫生间墙砖、地砖及吊顶、2#、3#楼地下室入口钢雨棚挡墙处干挂大理石、2#、3#楼单元门可视系统,合计金额为:601,658.36元。另查明,涉案工程施工期间,瑞嘉房地产公司垫付施工电费199,900元。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及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建设工程存在两份施工合同,应以那份合同作为涉案工程的结算依据;二、涉案建设工程合同外增加的项目工程、未施工项目工程及返修工程是否应当从涉案工程款当中予以增减,瑞嘉房地产公司主张的施工电费是否应当计入涉案工程款当中;三、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当按照拖欠工程款17,685,869.65元为基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息;四、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是否应当向瑞嘉房地产公司开具5,273,000元工程款发票及提交涉案工程的相关施工资料。关于焦点一,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与瑞嘉房地产公司拜城公司通过协商,双方于2015年8月10日就2#、3#楼签订《拜城县顺康利达新家园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后瑞嘉房地产公司与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瑞嘉房地产公司向拜城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案涉2#、3#楼采用直接发包方式,拜城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编号:非国投【2015】6-107阿克苏地区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通知书,同意瑞嘉房地产公司将拜城县顺康利达新家园二期建设项目(2#、3#楼)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并于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备案。瑞嘉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拜城县建设主观部门就案案涉合同进行了备案。双方当事人在《拜城县顺康利达新家园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后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的价款进行了重新约定,是对合同内容实质性变更和确认,应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作为结算依据。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上诉认为应当以《拜城县顺康利达新家园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同时辩称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为了规避城市配套费,在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将工程价款调低,对此,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故松鹤建设工程公司该部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焦点二,因涉案工程合同外增加的项目、未施工的项目及返修工程双方当事人均申请第三方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了诚成造价鉴定[2021]34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1、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合同外增加的工程款为:614,765.26元。2、5#、6#、7#楼维修返工项目金额为:18,541.41元。3、2#、3#楼未完工项目金额为:950,415.19元。4、变更减项金额为:134,571.7元。5、2#、3#楼基坑降水及边坡支护金额为:614,540元。涉案工程中不属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施工范围的包含:2#、3#楼的外墙干挂大理石、外墙真石漆、消防工程、电梯、自动扶梯,合计金额为:3,121,854.72元。2#、3#楼负一层、一层及二层普通房间水泥砂浆地面、普通房间墙面乳胶漆、水泥砂浆踢脚、3#楼二层卫生间墙砖、地砖及吊顶、2#、3#楼地下室入口钢雨棚挡墙处干挂大理石、2#、3#楼单元门可视系统,合计金额为:601,658.36元。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对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项目无异议,对5#、6#、7#楼维修返工项目、2#、3#楼未完工项目、工程变更减项、2#、3#楼基坑降水及边坡支护项目、2#、3#楼的外墙干挂大理石、外墙真石漆、消防工程、电梯、自动扶梯施工项目、2#、3#楼负一层、一层及二层普通房间水泥砂浆地面、普通房间墙面乳胶漆、水泥砂浆踢脚、3#楼二层卫生间墙砖、地砖及吊顶、2#、3#楼地下室入口钢雨棚挡墙处干挂大理石、2#、3#楼单元门可视系统施工项目提出异议,认为上述施工项目均不包含在《拜城县顺康利达新家园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之内,不应当计算在总工程价款中。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双方争议施工项目已确定工程量价款,因上述争议施工项目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未进行施工,基坑降水及边坡支护属案涉工程地基工程,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系其公司施工完成,一审法院对该部分工程未予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2018年9月18日,2#、3#楼已竣工验收,争议项目工程又系涉案工程的基本组成部分,本院认为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未进行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当从总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一审诉讼期间关于施工电费因瑞嘉房地产公司未提交电费支出的相关凭证,二审诉讼期间瑞嘉房地产公司提交199,900元施工电费支付凭证,松鹤建设工程公司虽对施工电费予以否认,但其作为施工方未能举证证明施工电费系其公司支出,故瑞嘉房地产公司支付的施工电费应当计入涉案工程价款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20,150,041.56元,瑞嘉房地产公司应支付松鹤建设工程公司2#、3#楼的工程款为:8,818,866.85元(20,150,041.56元+614,765.26元-1,084,986.89元-614,540元-3,121,854.72元-601,658.36元-199,900元-6,323,000元)。瑞嘉房地产公司同时诉称2#、3#楼的彩钢塑钢窗户、断桥铝合金窗户、断桥商业门经实际施工人苟某某签字确认由瑞嘉房地产公司以房屋抵账的方式结算,门窗款是瑞嘉房地产公司以房屋抵账的方式给门窗制作人支付的,这部分款项也未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因瑞嘉房地产公司与苟某某上述抵账协议并未经松鹤建设工程公司盖章确认,故上述款项不应计入应付工程款当中,瑞嘉房地产公司的该部分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三,根据2#、3#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松鹤建设工程公司应将工程施工资料备案移交瑞嘉房地产公司,瑞嘉房地产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一审诉讼期间松鹤建设工程公司认可相关工程施工资料未交付瑞嘉房地产公司,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的2#、3#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相关利息的约定,应付工程款双方当事人未最终进行结算,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上诉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按银行双倍利息计算证据不足,松鹤建设工程公司该部分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依照上述规定,交付建设工程施工资料属松鹤建设工程公司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工程款发票也是发包方的合同权利,瑞嘉房地产公司主张松鹤建设工程公司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工程款发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松鹤建设工程公司上诉认为不应当承担提供施工资料和开具工程款发票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2020)新2926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六、七、八项,即:二、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分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6#、7#楼工程款689,008.76元;三、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分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6#、7#楼逾期付款利息156,548.53元【689,008.76元×4.75%÷360×1722天(2015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2020年7月19日之后的利息随工程款结清;四、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分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35,818.94元;六、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0,450.1元;七、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5,273,000元工程款发票;八、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拜城县顺康利达新家园二期建设项目2#、3#楼的工程技术资料;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2020)新2926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第一、五、九项,即:一、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分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3#楼工程款13,367,811.21元;五、驳回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三、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分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3#楼工程款8,818,866.85元; 四、驳回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196.46元,由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123.37元,由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分公司负担96,073.09元,一审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分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反诉费4684元,由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92.34元,由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分公司负担2791.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64,866.87元,由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47,774.33元,由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300.83元,由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分公司负担28,47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伟力审判员 高静审判员 古丽娜尔·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欣>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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