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长枪、张磊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22执42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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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执4239号之一案件名称
梅长枪、张磊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梅长枪;张磊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22执4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梅长枪,男,生于1971年11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张磊,男,生于1984年12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关于梅长枪与张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2021)豫0122民特1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梅长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8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张磊名下有车辆(豫A×××××)一台,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对该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2023年9月7日查封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2.查明被执行人张磊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实施了冻结,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委托被执行人管辖法院前往被执行人管辖范围内房管部门查询其房屋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0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磊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梅长枪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陈怀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鲁韶华书 记 员 校彦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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