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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1执134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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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执1346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宋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1执1346号之四被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志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雨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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