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1执134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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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执1346号之四案件名称
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宋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1执1346号之四被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志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雨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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