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易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雅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3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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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3758号案件名称
杭州易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雅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杭州易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雅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3758号原告:杭州易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施育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静霞。被告:上海雅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孙飞飞。原告杭州易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雅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易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易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易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 判 员 陆建泉法官助理 杨 丽书 记 员 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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