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涛、孙传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9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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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9227号案件名称
崔涛、孙传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崔涛;孙传喜;山东润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9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涛,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传喜,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开颜,山东中评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凡丽,山东中评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润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F68K404。法定代表人:宋玉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山杉,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涛、孙传喜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润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崔涛、孙传喜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于法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崔涛、孙传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耀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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