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万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4执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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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4执273号案件名称
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万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万山;王雪;石忠宝;贺敏;孟庆来;徐淑华;谭万林;金恒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4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谭万山,男。被执行人:王雪,女。被执行人:石忠宝,男。被执行人:贺敏,女。被执行人:孟庆来,男。被执行人:徐淑华,女。被执行人:谭万林,男。被执行人:金恒欣,女。本院在执行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万山、王雪、石忠宝、贺敏、孟庆来、徐淑华、谭万林、金恒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04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谭万山、王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7,500.00元及截止到2021年3月18日的利息43113.24元,合计240,613.24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97,500.00元为基数,给付自2021年3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石忠宝、贺敏、孟庆来、徐淑华、谭万林、金恒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4.00元,减半收取2,432.00元,由被”由于被执行人谭万山、王雪、石忠宝、贺敏、孟庆来、徐淑华、谭万林、金恒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东审判员 孙 迪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晓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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