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常善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3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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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395号之一案件名称
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常善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常善;狄保珍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法定代表人:陈俊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琨翔,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常善,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被执行人:狄保珍,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申请执行人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常善、狄保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常善、狄保珍欠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款39247.4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追偿款39247.4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5.35%计算至追偿款清偿之日止),于2020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391元,由李常善、狄保珍负担。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甘0423民初1730号民事调解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常善、狄保珍下落不明,本院向李常善、狄保珍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告期满后,李常善、狄保珍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李常善、狄保珍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在李常善、狄保珍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查明,李常善银行存款3062.61元,本院扣划后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李常善、狄保珍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已冻结了李常善、狄保珍银行账户,将李常善、狄保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李常善、狄保珍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的执行标的39247.40元及利息、已执行3062.61元,未执行36184.79元及利息。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山审判员 曾敏玲审判员 张**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凡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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