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志霞、昌图县林业和草原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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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713号案件名称
于志霞、昌图县林业和草原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于志霞;昌图县林业和草原局案件缘由
林业行政管理(林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713号申请执行人:于志霞,女性,1965年03月03出生,汉族,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昌图县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法定代表人:张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志霞与被执行人昌图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中,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行再7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志霞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调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行再7号行政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龙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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