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炜彬、叶少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04执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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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04执891号案件名称
尤炜彬、叶少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泉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尤炜彬;叶少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04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尤炜彬,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叶少山,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申请执行人尤炜彬与被执行人叶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闽050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尤炜彬因被执行人叶少山未履行偿还借款5000元的义务,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被执行对象与本院(2021)闽0504执1846号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相同,均为被执行人叶少山,且执行请求事项均为请求被执行人叶少山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21)闽0504执891号执行案件并入(2021)闽0504执1846号案件统一执行;二、本院(2021)闽0504执891号执行案件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郑奕镇执行员 杨明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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