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王小强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6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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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672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强、王小强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张强;王小强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6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王小强,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王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6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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