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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王小强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6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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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67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强、王小强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张强;王小强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6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王小强,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王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6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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