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双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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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472号案件名称
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双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双喜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472号原告: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政府综合写字楼1号楼。法定代表人:郑春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萦,女,该公司职工。被告:于双喜,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双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子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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