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邓仁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6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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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6334号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邓仁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邓仁明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6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百日红西路212号5栋20层30号。法定代表人:张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仁明,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上诉人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动云成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仁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6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联动云成都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6.5元,由上诉人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赖武梨审判员 何广智审判员 王 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 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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