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海龙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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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刑更417号案件名称
宋海龙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宋海龙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刑更417号罪犯宋海龙,男,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高平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阳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海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8月16日至2027年8月15日止。罚金500000元(已交1500元),违法所得2900917.43元(未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晋05刑更4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4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对罪犯宋海龙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海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达100%,出勤率达99.8%;考试成绩合格。2017年8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5次,余3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宋海龙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海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海龙予以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延福胜审 判 员 范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郝明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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