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刚、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2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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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2276号案件名称
陈建刚、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建刚;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8执227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145,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蒋维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建刚,男,汉族,1976年4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建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业已生效的(2019)陕0118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158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进行了冻结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本案无法执结。经询问申请人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先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随时持本院(2019)陕0118民初1050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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