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悦、李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56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5624号案件名称
崔悦、李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崔悦;李晖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5624号原告:崔悦,女,汉族,1994年6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李晖,女,汉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向阳,男,1960年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系李晖丈夫。原告崔悦与被告李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崔悦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悦负担。审 判 长 杨晓霞人民陪审员 王 哲人民陪审员 李晓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赵 闯书 记 员 张 博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