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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悦、李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5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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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5624号
  • 案件名称

    崔悦、李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崔悦;李晖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5624号原告:崔悦,女,汉族,1994年6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李晖,女,汉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向阳,男,1960年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系李晖丈夫。原告崔悦与被告李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崔悦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悦负担。审 判 长  杨晓霞人民陪审员  王 哲人民陪审员  李晓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赵 闯书 记 员  张 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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