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清、杨新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恢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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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恢44号案件名称
刘清清、杨新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清清;杨新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刘清清,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被执行人:杨新华,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清与被执行人杨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清清与被执行人杨新华达成延期给付案款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1执恢4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杨新华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耿审判员 姜英林审判员 帕力亚 达肯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尔德勒阿德勒赛依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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