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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某、尖某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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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民初1355号
  • 案件名称

    拉某、尖某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拉某;尖某
  • 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355号原告:拉某,女,1951年5月15日生,藏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宁,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尖某,男,1968年11月11日生,藏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第三人:更某,女,1971年10月18日生,藏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第三人:化某,女,1976年10月23日生,藏族,住青海省共和县。        原告拉某与被告尕藏尖某,第三人更某、化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拉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拉某负担。        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雨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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