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某、尖某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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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民初1355号案件名称
拉某、尖某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拉某;尖某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355号原告:拉某,女,1951年5月15日生,藏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宁,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尖某,男,1968年11月11日生,藏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第三人:更某,女,1971年10月18日生,藏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第三人:化某,女,1976年10月23日生,藏族,住青海省共和县。 原告拉某与被告尕藏尖某,第三人更某、化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拉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拉某负担。 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雨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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