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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与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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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595号
  •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595号原告:刘某1,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美亚纵医疗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敦化市。        被告:刘某2,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刘某2告诉。        本院认为刘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2元,减半收取5171元,由刘某1负担。        审判员    滕百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宇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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