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与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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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595号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某1;刘某2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595号原告:刘某1,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美亚纵医疗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敦化市。 被告:刘某2,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刘某2告诉。 本院认为刘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2元,减半收取5171元,由刘某1负担。 审判员 滕百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宇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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