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樊某、马某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12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1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樊某、马某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樊某;马某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某,女性,1960年05月15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马某,女性,1938年10月27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执行樊某与马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马某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