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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辉、刘广群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8110民初1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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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8110民初1509号
  • 案件名称

    王立辉、刘广群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九三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立辉;刘广群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8110民初1509号原告:王立辉,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荣军农场工人,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黑龙江九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群,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加格达奇支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原告王立辉与被告刘广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广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立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机械作业费11420-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刘广群找到原告为其种地播种,播种费每垧地315元,原告在双山播种了68垧地,合计21420元,被告刘广群于2014年年底已给付原告10000元,剩余11420元一直没有给付。刘广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的机械作业费单据及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2021)黑8110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能够形成证据链,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2014年4月20号刘广群找到原告,让他到双山给他播种,当时约定作业费价格以农场官价计算每垧315元,原告同意。4月26日左右原告开始为被告在双山播种了68垧苞米地,在永发村播种102垧苞米地。播种出苗后作业质量没有问题,刘广群答应到年底把170垧地的作业费一次给清。后来永发村102垧地的机械作业费,因到法院诉讼已经执行完毕。在双山播种的这68垧机械作业费21420元,2014年底刘广群已给付10000元,尚欠11420元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包土地进行种地播种,原告自行提供播种作业机械,按约定完成播种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被告给付报酬,原告与被告刘广群之间订立的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刘广群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全部机械作业费,被告刘广群未全额给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刘广群承担继续履行给付机械作业费11420元的违-3-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刘广群给付机械作业费114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广群给付王立辉机械作业费114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43元,由刘广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潘庆敏-4-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雪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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