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王涛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11民初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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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1民初724号案件名称
王平、王涛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平;王涛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11民初724号原告:王平,男,汉族,1964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因,乐山市沙湾区沙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宽,乐山市沙湾区沙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涛,女,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才林,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荣,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平与被告王涛继承、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896.00元,减半收取计1948.00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已交)。审 判 员 刘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海英书 记 员 陈 婷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11民初724号原告:王平,男,汉族,1964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因,乐山市沙湾区沙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宽,乐山市沙湾区沙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涛,女,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才林,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荣,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平与被告王涛继承、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896.00元,减半收取计1948.00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已交)。审 判 员 刘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海英书 记 员 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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