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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俊蓉、周生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9民初5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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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民初5573号
  • 案件名称

    顾俊蓉、周生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顾俊蓉;周生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9民初5573号原告:顾俊蓉,女,1982年7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生军,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顾俊蓉与被告周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俊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生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俊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业务往来关系。2020年5月,被告称有急事需要用钱,便向原告借现金18000元。当时原告出于信任就把家里的备用现金借给了被告,也没有让被告出具条据。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推脱不予清偿。2020年9月10日,原告找到被告,被告才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周生军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顾俊蓉现金18000元,还款日期2020年9月30日”的《借条》一张,并载明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但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元的事实属实,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故本院判如所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俊蓉借款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周生军负担。邮寄送达费20元,由被告周生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凤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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