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林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5民初3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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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民初3390号案件名称
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林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林通;喻永帅;任飞翔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5民初3390号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县衙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MN465J。法定代表人:汪玉平,该行董事长。被告:谢林通,男,汉族,1990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喻永帅,男,汉族,1996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任飞翔,男,汉族,1992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林通、喻永帅、任飞翔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因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间未交纳诉讼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剑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丁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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