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述琼、陈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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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724号案件名称
贾述琼、陈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贾述琼;陈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724号原告:贾述琼,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雷公塔镇岩头嘴社区居民委员会18号。被告:陈鹏,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永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湖路199号。原告贾述琼与被告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贾述琼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述琼撤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贾述琼负担。审 判 员 王稳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梦琪书 记 员 徐 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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